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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检察助力雪域高原生态环境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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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西藏生态环境,利在千秋、泽被天下。习近平总书记今年7月在西藏考察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山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保持战略定力,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推动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切实保护好地球第三极生态。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以新时代检察职能为切入点,正确定位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创新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方式方法,努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积极构筑生态环境资源公益保护检察屏障

年以来,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自觉把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置于检察领域供给侧改革全局中思考谋划,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公共利益守护者”的职责使命,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成为新时代全区检察工作转型创新发展的增长点。在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是重要组成部分,占比50%以上。聚焦西藏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的发展定位,紧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突出问题,依托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综合运用打击、监督、保护、预防、服务等措施,探索建立“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一体化的生态检察新模式,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年至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立案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5件,均赢得法院判决支持;清理被污染、非法占用河道.2公里、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54.8亩,环境恢复.07亩,补植复绿.66亩,种植树木株;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生产类固体废弃物.09吨,清理废弃石材立方,销毁不可降解塑料袋26.8万个;拆除违章建筑13处,督促行政机关恢复生态投入.26万元。

二、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构建社会广泛参与格局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千头万绪,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既坚持练好“内功”,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又注重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公益保护由“独角戏”走向“大合唱”。

(一)专业化办案机制逐步完善

环境保护是当前社会治理的一个重大课题,具有系统性、复杂性、公益性、专业性等特征。法律在约束环境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生态资源保护方面发挥着引导、教育、预测和评价功能。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涵盖“四大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专门明确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监督的重要领域。为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不断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如,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制定《西藏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实施办法》,明确提出22条具体举措,丰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工具箱”;拉萨市检察院在全区率先建成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可实现土壤、水质、空气等领域的快速检测,为初检筛查、提升立案效率、检察建议制发精准性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持;林芝市检察院突出市情实际,组织成立全区首个“生态保护无人机巡查队”,编制年度财务预算28万元作为公益诉讼专项经费,积极破解公益诉讼调查难、鉴定难问题。

(二)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协作

第一,加强跨行政区划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协作。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区划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不仅是一项司法制度,更代表了社会治理理念的更新、治理模式的创新,有利于提升多元主体共治的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有利于提升治理能力。目前,西藏地区仍是全球环境质量最好的地区之一,各类生态系统结构相对稳定。为继续加强西藏生态环境保护,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不断强化跨区划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具体体现在:其一,与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青海省制定《渝川黔滇藏青关于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共同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其二,与四川省检察院建立《川藏检察机关共建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管辖协作机制》,推动解决川藏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区划管辖问题,形成全流域、跨区划保护合力;其三,与青海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青藏高原生态公益司法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为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筑起检察法治屏障。

第二,建立区域内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环境治理从最初的单一治理模式转变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环保专业人士等多元主体协商、互动、共赢的合作治理新模式。这一模式既可以实现环境治理中“权力互补”“交叉管制”,平衡好各方环境利益效果,达到双赢多赢共赢;又能够节约环境治理成本、改进治理方式,提升治理质效。检察机关参与多元化环境治理顺应环境治理发展大趋势,同时又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用诉权为环境公共利益提供最后的救济,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可充分利用检察一体化优势处理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等问题,协调各方力量推动环境共治共享格局的形成。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多元化治理中,与各行政部门主动合作: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生态资源厅签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从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专家咨询论证等方面明确了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等要求;自治区检察院在“河湖长+检察长”的基础上,与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的意见》,加强协作配合,通过综合运用行政、司法手段,推进西藏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等。

(三)开展专项活动推进生态保护

为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的总体要求,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林地,制定《全区检察机关开展违法占用林地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工作方案》;为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推进全区城乡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印发《西藏检察机关开展城乡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工作方案》。

此外,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聚焦因行政执法不到位导致公共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重点发力,把通过诉前督促整改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司法最佳状态。如拉萨市城关区检察院针对废弃农用薄膜随意丢弃田间地头、与其他垃圾混同处理等违法事实进行调查。为强化监督效果,争取社会支持,凝聚公益力量,城关区检察院于4月30日召开“农用薄膜污染防治”专项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律师代表作为听证员与行政机关代表一同参加听证会,并依法公开向被监督行政机关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城关区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履职,及时安排部署废弃农用薄膜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源头控制降低回收难度、强化行政监管保证捡拾率等务实举措,取得了实质成效。

(四)积极营造公益诉讼良好舆论氛围

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加大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宣传力度,依托“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集中宣传、典型个案释法说理等方式,宣传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相关规定、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提升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传递西藏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好声音”。针对自治区实际,检察机关深入牧区,通过播放案例影片、发放双语宣传册等方式对牧民进行释法说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截至目前,全区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和“两微一端”新媒体宣传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上百次,新华网等国家级媒体多次转发,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不断提升。

三、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检察保护的途径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地区发展不平衡、案件办理结构不协调,“调查核实难”“勘验鉴定难”,检察建议刚性约束不强、监督对象不配合、相关部门难协调,针对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的上述问题,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着力从以下几方面持续发力,强化生态环境检察产品供给。

(一)用监督权保障生态环境法律有效实施

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法律实施中的公权力进行监督,能够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得到有效落实,符合现代权力运行机制。一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行政,致使公共利益遭到损害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同时。在生态环境执行案件中,检察机关还可以对执行机关违法执行或怠于执行的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在刑事、民事、行政生态环境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对审判机关诉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二)以非司法手段推动环境共治共享格局形成

一是发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在“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逻辑架构下,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义务。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该规定是法律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的一种概括性授权。在生态环境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发挥支持起诉职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环保事业,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提高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二是参与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在环境纠纷行政调解中,加害方可能是地方有影响力的企业,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受害方处于弱势地位,在调解过程中,受害方容易质疑政府“拉偏架”,从而影响政府权威和公信力。检察机关参与调解,能充分发挥中立性以及司法公信力的优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三是做环境治理的协调者。通过举行圆桌会议、联席会议等方式协调多方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机制的形成,保证专款专用;参加环境影响评估听证会、论证会,通过发表法律意见来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与企业建立共防共治协议,应用好自愿性环境协议这一环境治理工具,从源头建立污染防治体系。

(三)持续发力强化生态环境检察产品供给

一是完善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逐步实现数据联网、信息共享、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和协作办案。二是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专业水准。强化公益诉讼专业问题研究,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和对下指导力度,深化对检察公益诉讼的规律性认识。强化线索发现移送、案件交办转办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职功能,对通过提起诉讼才能取得更深更好效果的案件,诉诸法庭加以推动。三是更加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紧紧依靠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相关工作、接受审议和质询。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宣传,适时向社会通报公益诉讼工作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讲好检察公益保护故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增强司法公信。

(来源:本文选自年《人民检察》第20期文字:崔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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