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度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中小学教师申报职称要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晋升,须统一参加申报评审,不进行直接认定。初、中级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实行学历、资历单项破格、逐级申报。对兼任多门学科的小学教师,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交叉认可,所有兼任学科同等互认、业绩同等考量。有关任职年限计算、外地职称申报评审以及转专业评审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继续教育学时验证登记。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相关事项,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网址:
(三)关于乡村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评审。落实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策,城镇交流到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符合任职年限且
在乡村学校工作满3年的,可按照乡村学校教师资格条件申报高一级职称(职务)。
教师在乡村连续任教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并符合高、中级教师资格申报条件的,或在乡村累计任教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如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不占岗位结构比例评聘相应教师职务,逐步过渡消化。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人员,须填报《乡村学校任教经历认定表》。
(四)关于城镇教师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根据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lt;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gt;等3个资格条件的通知》(皖教师〔〕7号)规定,从年起,城镇教师申报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至少具有1年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经历;申报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对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经历不作硬性要求。
办学地点在城镇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和城镇公办学校(含公办民营学校)自主聘用的教师,在申报职称时,无需提供支教经历证明。内地西藏班教师可参照从内地选派教师到西藏支教教师待遇,视同具有支教经历,由承办内地西藏班的学校提供学年度课程表和班级课程表等佐证材料即可。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采用到其他特殊教育学校或附设特教班的学校或随班就读学校开展讲座、示范课、公开课等相关材料,或为特殊教育对象送教上门材料等替代支教经历。
(五)关于援派教师参加职称评审。认真贯彻中组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67号)精神,对“援疆”“援藏”“援外”的教师,论文、科研成果和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教学成果、技术推广总结等可替代论文要求;援派期为3年的,援派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人员援派期间因故不能及时返回参加考评课的,可申请免试参加材料评审(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六)关于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称评审。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资格,按以下要求执行:一是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以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为主要工作的兼职教师,可申报“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科目专业技术资格,其兼任其他学科教学任务的工作量及业绩一并纳入“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科目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范围。二是以中小学其他学科教学为主兼做少先队活动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应按所从事的主要任教学科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兼做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工作量及业绩一并纳入主教学科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范围。
(七)关于班主任等工作经历问题。考虑新老资格条件的衔接,对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督学等工作(以下简称“班主任等工作”)的年限设置过渡期标准:申报高级教师,担任班主任等工作须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申报一级教师,担任班主任等工作须2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